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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学管理

山东师范大学成人高等教育教学督导工作条例

编辑日期:2017-06-07 作者/编辑: 阅读次数: 1583

教学督导是成人高等教育教学质量监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,为了进一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,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体系,使教学督导员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,特制订本条例。

一、督导员的任职条件

(一)热爱成人教育事业和督导工作,坚持原则,作风正派,实事求是,责任心强,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教学及教学管理经验。

(二)有副高及以上技术职称,任督导员期间,年龄不超过70岁,身体健康,能完成规定的教学督导任务。

二、督导员的职责

(一)检查各学院、函授站、教学点有关教学文件、教学安排和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,重点了解教学秩序、学生的出勤率、班主任工作、教学管理中存在的问题,学生对课程设置、教师授课、教材选用、教学、食宿等方面安排的意见和建议。

(二)深入教室和实验室,对教师的出勤、教案、授课计划、教学进度、教学方法、言谈举止、教风、教学质量和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的监督、检查和指导,并及时与授课教师交换意见,指导教师改进教学方法,提高教学质量。(三)了解教师作业的布置与批改情况。

(四)参与毕业设计、论文答辩、课程设计及实验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检查、监督和指导。

(五)参与考试的巡视和检查工作,对考场纪律和考试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。

(六)参与教学研究课题立项、验收及评奖的评审活动等。

(七)协助审议成人教育各专业教学计划、教学大纲。

(八)完成其他教学督导工作。

三、督导员的管理

(一)继续教育学院根据学生的规模和督导员的业务专长聘任督导员,督导员按照分工与各教学单位联系,开展督导活动。

(二)督导员所做的各项工作都要做好记录,发现问题及时反馈,每学期期末或面授结束后写出书面工作总结交继续教育学院。